主 旨: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及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得免於屠
宰場屠宰之情形 。
依 據:畜牧法第 2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符合下列要件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核同意,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豬隻體重達 240 公斤以上。
(二)祭典舉辦團體須為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程序如下:
1.祭典舉辦團體應於豬隻屠宰 3 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 1 )並檢
附核准立案等相關文件,向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
2.舉辦祭典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應發給審核通
知書(附件 2),並於豬隻屠宰前,將通知書傳真屠宰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
3.祭典舉辦團體應於屠宰前出具豬隻體重證明書(附件 3)予豬隻所
有人,於豬隻移動或屠宰時供查。
二、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用豬隻,應由村(里)、部落或經政府核准立案之
團體,於豬隻屠宰 7 日前填具申請表(附件 4 )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初審後轉請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複審同意,並發給審核通知書(附件 5)者,得免於屠
宰場屠宰。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依畜牧法處罰。
四、本公告事項自 95 年 8 月 24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