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增進農民團體、農業產
銷班及家政班農特產品與加工行銷、產業文化活動及經營管理技術,
並加強本場研發之新品種、新技術示範推廣,以提升農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規範。
二、接受本場補助之農業團體應符合農業部補(捐)助之農業團體認定原
則規定,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
、家政班及業務(計畫)範圍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業相關協會、基金會
。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補助計畫請依本場補助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研提細部
計畫,並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送本場審核。
(二)農業產銷班及家政班申請補助計畫應經由所屬農民團體辦理。
(三)計畫經費編列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及農業部相關規定
辦理。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
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由本場業務主管單位就細部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評估指標等
及以往計畫執行成效研提審查意見,並送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會審,
修正計畫說明書後擬具綜合審查意見簽報場長核定。
(六)計畫核定後,由本場函復申請單位檢據辦理經費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