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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20044273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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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
    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定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鼓
    勵養禽農民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並減輕其資金負擔,提供養
    禽場禽舍改建升級,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
    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二)符合「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改建升級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改建為密閉水簾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及設
      置其他生產相關設備之養禽場。
(三)貸款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或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四、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如下:
(一)新貸案件:補貼自撥貸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本作
      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
(三)前二款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利息補
      貼期間,應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


五、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或專案
    補貼經費用罄止。


六、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填具「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及
        檢核表」(以下簡稱「農貸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
        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定資格文件、第三款所列貸款要點所定相關
        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通過審查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
        名冊核對,借款人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
        定。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審
        核表」(以下簡稱「農貸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
        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貸補貼申請書」(同附件一),向原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貼對象名冊核對,借款人
        列於補貼對象名冊者,由貸款經辦機構予以核定。
    3、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貼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生效
        日起至核定免息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
        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4、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農貸審核表」(同附件二),與相關徵信
        文件併存備查。


七、借款人應於撥貸後一年內,將本計畫輔導團隊確認養禽場禽舍改建升
    級完工勘查及驗收合格函文影本,報送原貸款經辦機構。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
    貸款應補貼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
    部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九、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
    證基金依所定期程結算補貼利息期間應補貼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申請
    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舊貸案件借款人已繳納之利息補貼期間保證手續費,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向本部申請撥付後,撥付借款人帳戶。


十、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
    全額款項:
(一)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
(二)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
(三)未依第七點所定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