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使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證照記載事項有一致性,爰就
特定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娛樂漁業執照之活動區域,應審核
之條件及應記載之內容予以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特定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漁場位置及區域,
依附表一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容予以記載。
三、各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事項之活動區域,依附表
二所列漁船種類、條件、核准內容予以記載。
四、漁業人申請變更漁業執照之漁場位置及區域,尚未完成船舶電臺執照
變更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漁業人須辦理船舶電臺執照變更事
宜,並副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