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維護港區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本會主管十二處漁港區域內
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
依 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公告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興達漁港、前鎮漁港
、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港、將軍漁港、
東港鹽埔漁港及馬公漁港等十二處漁港區域內船舶,如有需要
進行抽油行為者,應依漁港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若因緊
急事故,需先行採取必要抽油行為時,亦需於事故發生後檢具
事故調查證明文件補辦申請,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處行
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限期改正,未依期限辦理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