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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2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園商字第113722594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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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
       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
       術團體。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築物。
三、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將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
    及竣工查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四、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報請本中心核備。
五、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
      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應依本辦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
      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查驗
      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備查。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
     定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中心
     備查。
七、本中心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簡易室
    裝作業流程如附表三。
八、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
     壞或妨害情形。
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符合本規範第五點規定者,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
     格證明,得免現場查核,必要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
    於六個月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不合格者
    ,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
    本中心查明處理。
十一、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
      之,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
      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期未完工者,許可
      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書
      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中心補充之。
十三、本中心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