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制度,有關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
機關(構)或學校(以下簡稱檢查機構)認證及管理作業需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執行單位。
三、申請認證之機關(構)或學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負責人或管理人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
當經歷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檢查人員應具大專以上植物病蟲害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相當經歷
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且須經防檢署訓練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
(三)檢查人員應聘請至少二名。
(四)應設置固定之檢查場所,並備有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所需之設備及設
施。
四、符合前點資格條件之機關(構)或學校,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並檢附下列資料,向防檢署申請認證:
(一)負責人、管理人與檢查人員學、經歷及相關訓練合格證明。
(二)病蟲害診斷鑑定設備及設施清單。
(三)檢查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四)其他防檢署所指定之資料。
前項經防檢署審查合格,並公告為檢查機構者,始得接受委託執行檢
查業務。
五、防檢署基於實際需要,得指定有檢查能力之機關(構)或學校為檢查
機構。
六、檢查機構應指派經防檢署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人員及
檢查資料建立電腦檔案,至少保存一年。
七、檢查機構對其檢查儀器設備應做定期保養與檢校,定期保養每月不得
少於一次,檢校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應製作保養及檢校紀錄,至
少保存一年。
八、檢查機構應將其接受檢查之種子、種苗及檢查方法、結果等相關資料
建立電腦檔案,隨時接受查核。
九、認證之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認證:
(一)不參加防檢署指定之訓練。
(二)檢查人員或檢查設備及設施與原核定不符。
(三)執行檢查之人員未具備資格。
(四)其他經防檢署認定有嚴重違反規定。
十、防檢署得辦理檢查機構評鑑,對評鑑績優者得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