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本署從事各項
工程業務人員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及加強績效管理,爰依行
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獎金支給對象:
(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
加之現職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適用。
三、工程獎金由工程管理費提撥,提撥上限:
(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務歸列土木工程職系之預算員額,以每人
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五千元核算。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
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
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水土保持工程所
列者),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
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
額度。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
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
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
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七成提撥。
(三)本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係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
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
度法定預算數)之比例,且按個別工程分別計算。
五、工程獎金種類、發給比率及每人每年發給限額:
(一)工程獎金種類與比率:
1.績效獎金: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數額,包含
單位及個人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當年度
未核發之餘額流入單位績效獎金內運用。
2.職務獎金: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數額,並依
其職等職務職稱,按本署員工支領職務獎金級點標準表(附表一
)所訂標準發給。
(二)每人每年發給限額: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指本署署本部及農田水利建設組人員,
每人每年領取之工程獎金不得超過十三萬元。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人員,指本署綜合企劃組、農田水利管理組及
秘書室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工程獎金不得超過六萬五千元。
3.本署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人員(包含占機關缺全時支援上開
單位者),不得發給工程獎金。
4.本署全時派兼或全時於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工作之人員,不得發
給工程獎金。
六、績效評估會之組成、職掌:
(一)績效評估會置委員七人,由署長指定人員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績效評估會掌理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評核事項,審議時得
邀請相關單位列席說明。
七、工程獎金評核機制及發給方式:
(一)單位績效獎金:
1.績效目標設定與審查:工程單位每年年初應填具「年度工程績效
評核表」(附表二),設定工程項目及評核指標,送人事室彙整
召開績效評估會審查並陳請署長核定後,作為單位績效獎金發放
之依據。
2.評核項目及配分:
(1)工程複雜度及挑戰度:十五分。
(2)工程預算執行進度:十五分。
(3)工程目標達成度:三十分。
(4)工程品質:三十分(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辦
理之工程查核分數計算。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三十分;八
十八至八十九分,二十五分;八十六至八十七分,二十分;
八十四至八十五分,十五分;八十二至八十三分,十分;八
十至八十一分,五分)。
(5)署長綜合考評:十分。
3.績效執行成果評定:工程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於「年度工程績
效評核表」(同附表二)填具執行成果,併同「可提撥工程獎金
計算表」(附表三)送人事室彙送主計室確認後,提報績效評估
會審查並陳請署長評定結果。
4.依個別工程績效評核分數平均後,計算各工程單位績效評核結果
,並發給績效獎金:
(1)九十分以上: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一百。
(2)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九
十。
(3)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八
十。
(4)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七十
。
(5)未達七十分不予發給績效獎金。
5.獲發單位績效獎金之工程單位,應於核定之單位績效獎金額度內
,由單位主管衡酌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人
員之個別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區分適度等第發給,不得平均分
配,並填具工程獎金核發清冊(附表四),報經署長同意後據以
核發。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1)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
過。
(2)年終(另予)考績(核)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
上懲戒處分。
6.有下列情形者,減發績效獎金:
(1)未全年任職者,須依其全年任職月數比例折減單位績效獎金
,所稱全年任職月數係指於本署實際任職月數,其各月有未
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
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2)有曠職或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請假日數達一定日數者
,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請假之日
數外,依下列規定減發績效獎金:
A.曠職一日者,減發二分之一;二日以上者,不發給。
B.事假超過一日者,減發十分之一;超過二日至五日者,減
發十分之二;超過六日以上者,不發給。
C.請病假超過一日者,減發十分之一;超過二日至五日者,
減發十分之二;超過六日以上者,不發給。
(二)個人績效獎金:
1.署長得於年度中衡酌員工特殊績效,即時發給。
2.本署同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單位主管得於每年十一月底
前,於「可提撥工程獎金計算表」所列個人績效獎金額度內,填
具「年度個人績效獎金建議表」(附表五),送人事室彙提績效
評估會評核後,簽陳署長核定發給:
(1)執行重要政令,成果卓著。
(2)主辦業務善用創意思考、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成果
顯著。
(3)自辦工程設計,節省公帑,有具體效益者。
(4)承辦工程獲得金質獎、優良農建工程或其他類此競賽之獎勵
者。
(5)其他具績效事項。
(三)職務獎金:
1.工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時,依年度工程經費發包情形,確認當年
度實際可提撥之工程管理費數額足以提撥為職務獎金後,通知人
事室計算本署員工支領職務獎金級點折合率,並請各單位填具「
職務獎金核發清冊」(附表六),彙 整簽陳署長核定後按月發給
。
2.未全月任職者,須依實際任職日數覈實計發,到(離)職當月服
務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
準,按當月職務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3.有曠職或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請假日數達一定日數者,依第七
點第一款第六目之(二)規定辦理。
4.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當月累計達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職
務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記
過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全部;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
過及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當年度不發給職務
獎金。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工程獎金支給表」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