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簡任非主管人
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核機制,避免發生核支寬濫情事,依據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署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評核,依業務性質及需要,依下列
項目評定,並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訂定評核表(如附表)據以
辦理評核:
(一)兼任本署農田水利管理處處長、副處長職務。
(二)代理單位主管職務,實際負領導之責。
(三)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四)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五)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三、為評核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特設置審查小組,由本署副署
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並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
四、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應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進行初評,
並覈實填寫綜合評核意見,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按分數高低排
定順序,由人事室簽陳署長圈選。但由簡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
務者,得由人事室逕簽陳機關首長核示。
五、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
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
辦理外,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
形,於每年七月定期檢討,惟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
,得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