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產業服務科。
二、技術研發科。
三、種苗檢驗科。
四、種苗經營科。
五、種苗生產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麟洛分場。
第 5 條
產業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健康種苗驗證與人工培殖拖鞋蘭之查驗及出口服務。
二、種苗產業分析、人才培育之執行及輔導。
三、種苗科技計畫與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四、種苗技術之諮詢及服務。
五、其他有關產業服務研究事項。
第 6 條
技術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植物新品種育成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二、種苗繁殖、產程管理技術之研發及運用。
三、新品種性狀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四、組織培養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五、植物品種保護與產程管理技術合作之執行、推廣及國際交流。
六、其他有關技術研發研究事項。
第 7 條
種苗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種子品質檢查業務之執行。
二、種苗病原檢測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三、種子純度與特定性狀分子檢定技術之研究及開發。
四、基因轉殖植物種苗檢測技術之研發及執行。
五、種苗檢測技術之合作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種苗檢驗研究事項。
第 8 條
種苗經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種子處理技術之研發。
二、綠肥、農園藝作物新品種之試作及推廣。
三、作物種子調製、儲運技術之研發、運用及執行。
四、種苗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之研發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種苗經營研究事項。
第 9 條
種苗生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雜糧作物種子之生產。
二、種苗生產體系之研究及運用。
三、種苗農機具之開發及利用。
四、種苗生產場域與水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種苗生產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
、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麟洛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熱帶作物健康種苗產程管理體系之建置、研究及推廣。
二、熱帶作物採種技術與核心種原之研發及應用。
三、熱帶作物新品種性狀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四、地區性水稻原種與田間檢查之執行及運用。
五、核心種原熱帶病圃與土壤微生物之觀測研究。
六、其他有關熱帶種苗研究事項。
第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