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
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執行、研究及推廣。
三、健康種苗量產技術之研究及驗證。
四、農園藝作物採種技術之研發及生產。
五、作物種子(苗)之籌供及執行。
六、植物種苗產業之技術推廣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種苗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
核定。
第 6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