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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87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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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
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
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
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