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指定設施,其新增、停止及恢復
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增或恢復指定設施由輸出國政府、我國產業相關協會或輸入人依本
作業要點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評估能有效防止引入高
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以
下簡稱 HPAI )風險且核准者,指定設施依第三點分列合格場或觀察
場,同時公布於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部防檢署)全球
資訊網之「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認可名單」。
三、雛禽或受精蛋生產設施,經本部審查符合下列要件者,新增為指定設
施:
(一)過去半年無 HPAI 確定病例。
(二)經本部畜牧司進行評估認為產業有需求。
(三)經本部防檢署查核輸入紀錄。
前項指定設施,曾有檢疫合格輸入紀錄者列為合格場,無輸入紀錄者
列為觀察場。
四、指定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立即停止所產雛禽或受精蛋輸入
我國:
(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疫情通報系統(WAHIS )、輸出國網站
或其他國家公布疫情資訊證實指定設施發生 HPAI 疫情。
(二)經輸出國主管機關通知發生 HPAI 疫情。
(三)未符合相關檢疫條件。
(四)輸出國不配合查核。
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恢復為指定設施:
(一)經 WAHIS、輸出國網站公布或輸出國政府提送資料證實指定設施最
後一例撲殺後完成清潔消毒且二十八日以上無 HPAI 疫情(野鳥除
外),並經本部防檢署審查確認。
(二)經派員赴輸出國完成指定設施之查核作業,符合相關檢疫條件之規
定。
六、指定設施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派員赴輸出國查核指定設施:
(一)對輸出國 HPAI 疫情、指定設施之生物安全管理等有疑慮。
(二)指定設施因發生 HPAI 疫情,依第四點規定停止輸臺,擬申請恢復
。
(三)指定設施未符合相關檢疫條件,依第四點規定停止輸臺,擬申請恢
復。
(四)申請新增為合格場或觀察場。
七、申請輸入雛禽及受精蛋至完成隔離檢疫期間,指定設施疑似發生 HPAI
疫情時,應施行採樣十五隻(枚)檢測 HPAI 之強化檢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