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所屬管理處發
生工程事故,能迅速執行通報及應變措施,有效降低工程事故損害,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所屬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依契約由廠商承攬之工程,
於施工期間發生工程事故之通報、緊急救援及職業災害處理相關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事故:指人員、機具及設備等在施工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件或
於安全管制缺乏或不足之作業環境中所發生對人之傷害或對物之損
害。
(二)重大災害: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職業災
害。
四、管理處接獲承攬廠商或工程監造單位通報發生工程事故後,應立即初
步查證,同時指派人員到達工程事故地點督導與協助承攬廠商,並先
行電話通報本署農田水利建設組,後續填具通報單(如附件一),以
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通訊方式通知本署農田水利建
設組。
前項工程事故涉及刑事責任者,承攬廠商應先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涉
及其他法定應通報事項者,應一併通報相關法定機關。
五、前點之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理處應督促承攬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必要
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
破壞現場,並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八小時內檢具資料通報當地勞動檢
查機構;必要時,應通知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
(二)本署農田水利建設組應填寫通報單(如附件二)通知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並協助管理處與承攬廠商進行緊急救援
及災害處理,同時督導管理處調查工程事故之發生原因與過程,並
就後續救災及處理情形隨時通知農委會。
(三)管理處應要求承攬廠商立即停工,並應準備相關圖表資料提供本署
預擬新聞稿,並考量重大災害發生原因是否需鑑定或需邀請專家學
者至現場會勘研擬後續處置對策。
六、管理處應督導承攬廠商及工程監造單位將工程事故發生、處理經過情
形詳實記錄,於工程事故處理完竣後,召開工程事故檢討會議檢討發
生原因、過程,提出改進防止之對策,並撰寫報告函報本署備查,並
列為本工程後續安全衛生檢查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