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34016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上急
  難事件之救援、搜尋、藥品運送、人員接駁或其他相關協助(以下簡
  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本部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
   救。
(二)經發生急難事件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自行聯繫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
   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救。

三、遠洋漁船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
  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六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九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未達四十人,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六萬
   元。
(五)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八萬
   元。
  前項所稱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海
  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時
  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業
  之期間不予核算。

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
  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
  區漁會、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
  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
  送所屬第五點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部漁業署審核。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