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林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林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
訊登錄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https://qrc.forest.gov.tw/)
」:
(一) 姓名。
(二) 聯絡電話。
(三) 聯絡地址。
三、溯源林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林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訊以
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林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但因林產品體積
或其他特殊因素,難以標示者,得標示於購買證明文件上:
(一)「溯源林產品」文字。
(二)追溯條碼。
(三)申請者追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