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對農田水利事業具重大貢獻人士,頒
給農田水利卓越貢獻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依本要
點頒給本獎項:
(一)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發展。
(二)規劃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組織興革,增進治理效能。
(三)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工程或災害搶救,增進或保護農民權益。
(四)建立農業水資源調配運用制度及推動多元農業灌溉技術,有效提升
農田水利灌溉用水效益。
(五)從事農田水利之試驗或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
(六)從事推廣或教育,增進民間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之支持,或充實農田
水利之人力資源。
(七)其他對農田水利有重要貢獻之情形。
三、本獎項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由本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各
管理處、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經農
水署初審,並簽奉本部核定後頒給。
三之一、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項: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
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
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
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管理處或農田水利事業人
員聲譽,情節重大。
四、農水署初審推薦案時,由農水署高級職員、相關專家或學者共七人組
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五、農水署為初審推薦案,必要時,得洽請原推薦之機關(單位)、被推
薦人、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受獎人頒給獎狀一紙及紀念品一份。
本獎項因同一事蹟頒給同一受獎人,以一次為限。
七、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
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八、依本要點辦理所需經費,由農水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