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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3 0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卓越貢獻獎頒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4805200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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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對農田水利事業具重大貢獻人士,頒
    給農田水利卓越貢獻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依本要
    點頒給本獎項:
(一)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發展。
(二)規劃或推動農田水利事業之組織興革,增進治理效能。
(三)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重大工程或災害搶救,增進或保護農民權益。
(四)建立農業水資源調配運用制度及推動多元農業灌溉技術,有效提升
      農田水利灌溉用水效益。
(五)從事農田水利之試驗或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
(六)從事推廣或教育,增進民間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之支持,或充實農田
      水利之人力資源。
(七)其他對農田水利有重要貢獻之情形。
三、本獎項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由本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各
    管理處、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經農
    水署初審,並簽奉本部核定後頒給。
三之一、最近三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項: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
          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
          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
          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管理處或農田水利事業人
          員聲譽,情節重大。
四、農水署初審推薦案時,由農水署高級職員、相關專家或學者共七人組
    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五、農水署為初審推薦案,必要時,得洽請原推薦之機關(單位)、被推
    薦人、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受獎人頒給獎狀一紙及紀念品一份。
    本獎項因同一事蹟頒給同一受獎人,以一次為限。
七、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
    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八、依本要點辦理所需經費,由農水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