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農民團體農業資材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0106195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
    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所有資格:
 (一) 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辦理蔬果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三百公噸或切花
      七十二萬支以上。
 (三) 一百十年五月至八月任連續兩個月共同運銷及直銷合計交易金額,
      較一百零八年同期下跌百分之十五(含)以上。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金額依前點第三款下跌比率,分別補貼購置農業資
    材費用如下: 
 (一) 百分之十五(含)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補貼十萬元。
 (二) 百分之二十(含)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補貼十五萬元。
 (三) 百分之三十(含)以上者,補貼二十萬元。
 (四) 每申請人之總補助以二十萬元為上限,二次合計高於二十萬元者,
      第二次僅補助與上限之差額。


四、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 受理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二) 受理單位:申請人設立登記地址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
 (三) 申請流程:申請人以五月及六月、六月及七月、七月及八月為單位
      分次申請,並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
      位提出。


五、本作業規範之審查及查核流程如下:
 (一) 受理單位辦理初審後,函送本會農糧署核定及核撥經費。 
 (二) 申請人應於核定後一個月內,檢具農業資材購買資料具體執行成果
      、原始收支憑證(購買農業資材日期需為受理單位初審通過後)影本
      及相片等提供受理單位查核。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 資格不符。
 (二)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
    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本辦法之
      規定。


八、申請人應配合受理單位辦理查核,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依前點第二
    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