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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診斷評估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2002252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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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
    病審查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規定,強化並補助農民職業病診斷之
    相關醫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於本會公告認可之醫療機構,且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之
    執業醫師,提供農民職業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現場訪視、危害評估
    、職業暴露調查等服務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疑似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
       九條或第九條之一之職業病(下稱職業病),而辦理現場訪視者
       ,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格式如附件
       一),每案訪視報告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申請人診斷之個案經其認定為職業病者,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每案評估報告書補助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


四、申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及農民職
      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十一月
      一日至十五日,送所屬服務區域內勞動部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
      構(下稱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彙
      整前款資料送本會審核。經本會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申請人檢附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及農民
    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其開立日期應為申請補助前年度十
    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會應以書面撤銷
    或廢止原補助,並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涉有刑責者,另移請
    司法機關偵辦:
(一)未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
      業病評估報告書之開立日期,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
(三)申請文件及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四)申請人未親自門診或現場訪視。
(五)以同一事實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給付。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補助項目執行情形,申請人依本要點提送之
      申請文件與相關資料,請留院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二)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對於所轄合作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
      責。

七、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