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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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本會主管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相關業務,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改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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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公告事項:
一、旨揭各縣市轄屬漁民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
室辦理:
(一)漁業執照之核、發換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
(三)漁船建(改)造之核准。
(四)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之核准。
(五)申請減免稅進口漁業器材證明函之核發。
二、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電話:
(○七)八一三七四○○。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