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
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意旨,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僅得擇一身份申請,不
得重複:
(一)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通過茶葉生產階段產銷履歷驗證
並持續驗證有效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農產品經營者。
(二) 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通過有機茶菁生產驗證並持續驗證有效至
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農產品經營者。
(三) 經本會農糧署遴選公布之亮點茶莊。
(四)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登
錄納入「建置衛生安全製茶廠」之輔導措施名單,並經一百零八年
度由地方政府及本會農糧署評鑑取得星級以上之製茶廠(所)。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金額如下:
(一) 通過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個別或集團驗證經營者
,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屬個別驗證經營者倘已領取本會農民
生活補貼者應予排除,不得重復領取。
(二) 亮點茶莊:每單位每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補貼三個月,補貼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至八月。
(三) 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所):經地方政府於一百零八年度評鑑為一至
三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所),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經地方政
府及本會農糧署一百零八年度評鑑為四至五星級衛生安全製茶廠(
所) ,每單位補貼新臺幣二萬元。
四、本作業規範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 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 受理單位:申請人戶籍地址、法人或團體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地方政
府。
(三) 申請流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及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有機或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五、本作業規範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受理案件後應透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等相關資訊系統、
製茶廠(所)登錄資訊或相關公開資訊檢核申請人資格。
(二) 地方政府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核後,
分批造冊(附件三)函送中華民國果菜合作社聯合社辦理撥款,並副
知本會農糧署及其各區分署。
六、逾期申請者,地方政府應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予駁回:
(一) 資格不符。
(二)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應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
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 因喪失或變更資格,致不符申請資格。
(二) 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
(三) 重複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 其他違反本作業規範之規定。
九、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應於受理申請結束至補貼核撥後一個月內,依縣
市別進行申請案數隨機取樣百分之五,取樣數不足二件者,原則以二
件進行取樣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