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對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取得許可登記證且營業中之休閒農場,配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於警戒期間暫停營業者,仍為補貼對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二級警戒前(一百十年五月十日)
,已停業、歇業或已申請停業、歇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受
理在案之休閒農場。
(二)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休閒農場場域經營與最近一次核定之
經營計畫書不符且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尚未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或
改善之休閒農場。
(三) 許可登記證未在有效期間或尚未申請換發新式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場。
三、補貼金額:
(一) 休閒農場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每家每月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以下
同)三萬元,補貼三個月。
(二) 休閒農場面積一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每家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七
萬元,補貼三個月。
(三) 休閒農場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十公頃者:每家每月補貼營運資金十
二萬元,補貼三個月。
(四) 休閒農場面積十公頃以上未滿二十公頃者:每家每月補貼營運資金
十八萬元,補貼三個月。
(五) 休閒農場面積二十公頃以上者:每家每月補貼營運資金二十五萬元
,補貼三個月。
四、申請方式:
(一)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休閒農場經營者或法人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休閒農場專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二) 前項第二目所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倘非休閒農場專戶時,須檢附
切結書(附件二)及相關佐證文件,舉證專戶確為法人或休閒農場
經營者所有,並作為休閒農場經營資金調度運用。
(三) 休閒農場經營者非申請人或有二位以上經營者時,須共同或檢附委
託書委託其中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委託書(附件三)及相關佐證
文件辦理。
(四) 依本點所填具之申請書表及相關佐證文件,應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
件掃描檔等方式逕向休閒農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
單位提出申請,受理及諮詢窗口可參照農委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之公告。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受理、審查及彙整休閒農場申請作業。
(二) 審查項目:
1、申請書書件是否完備且符合規定。
2、休閒農場場域經營與最近一次核定之經營計畫書是否相符。
3、於期限內受理之申請案,其資料核有錯漏者,應通知休閒農場經
營者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前補正完成,未依限申請或屆期未補
正、補正未完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項申請文
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百十年八月十三日前造冊彙送通過審查名單
及撥款明細,併附相關佐證資料轉送農委會備查。
六、農委會依前點第三項造冊及相關佐證資料,按核定金額一次撥付補貼
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申請領取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委會應
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農委會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限
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 提出之申請書表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 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歇業或停業情形。
(四) 重複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