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一百十年第一期作之停灌補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以本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
區域內,經相關管理處公告於網站之本次停灌補償範圍為限。
前項停灌補償範圍內之實際耕作者,於停灌補償受理申請期間,得依
本要點申請補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相關管理
處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 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 肥料單、育苗單、農藥單、付款單或其他實際耕作者證明文件。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相關管理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辦理補
償金發放作業。
五、相關管理處依前點審查後,發現有多數申請人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
、登記資料有誤或其他疑義之案件,應報請本署再次審查。
前項再次審查,由本署邀集農委會資訊中心、農糧署、相關農業改良
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
南區農業改良場)及農業試驗所派員組成。
六、申請案件經本署依前點再次審查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同一筆土地申請補償之多數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比對佐證資料認定
實際耕作者後,應駁回非屬實際耕作者之申請。
七、申請案經前二點再次審查合於規定者,由相關管理處依審查結果核算
停灌補償金,匯撥至實際耕作者帳戶。
八、於補償金發放作業完成後,本署應以百分之十之比率辦理抽查比對。
申請案件經前項抽查或其他原因發現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
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申請人限期返還補助
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