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劃定「前鎮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110年3月26日院臺農字第11000083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前鎮漁港為第一類漁港,漁港區域說明如下:
(一) 以前鎮區朝陽段地號902東北角之A點為起始點,往東南至公務碼頭西
側末端與高雄港66號碼頭延伸工程之交點A1點,至高雄港66號碼頭延
伸工程之轉角之B點。
(二) 由B點往南跨海直線連接至地號436-2地籍線西北角之C點。
(三) 由C點向東南沿前鎮區朝陽段地號436-2地籍線西南側之C1點、C2點、
D點。
(四) 由D點沿高雄港區範圍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圍牆)至E點、F點
。
(五) 由F點向東北沿漁港南三路西北側各地籍界線至前鎮區朝陽段地號
409-1東北角之G點。
(六) 由G點向西北沿「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配合高雄港聯外高
架道路計畫)案」範圍之新生路西側各地籍界線,至新生路與漁港
北三路之交口處之前鎮區朝陽段地號702-1地籍線東北角之H點。
(七) 由H點向西南沿漁港北三路東南側各地籍界線至前鎮區朝陽段地號
794地籍線西北角之I點。
(八) 由I點向東南沿地號794地籍、地號790地籍線西南側,銜接起始點A
點。
二、附前鎮漁港區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