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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分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企字第1096030111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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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收到文書(以
    下簡稱來文)之分文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於來文收件登記完成後,應視公文之
    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應承辦之組、室或管
    理處(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三、秘書室依前點認定時,應按來文之前案字號、主旨、內容、字軌之業
    務屬性分辨之,並得參考下列基準:
(一)來文內容所列業務、地點、姓名或事件,涉及相關管理處或原農田水
    利會者,由相關管理處承辦。
(二)來文所列前文文號,由相關管理處或原農田水利會承辦或發文者,由
    相關管理處承辦。
(三)來文內容或副本收文者指名相關管理處或原農田水利會者,由相關管
    理處承辦。
(四)無法依前四款認定者,由來文內容所述業務最相關組、室承辦。
    依前項基準認定時,來文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應以來文所述主
    要、涉及較多或排列在前之業務者,為承辦單位。


四、秘書室依前點規定認定承辦單位時,得洽請其他組、室提供協助,並
    得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承辦單位。
    秘書室收到來文前,本署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已口頭、於來文上或以其
    他方式指示由相關組、室或管理處承辦者,依指示內容分文,不適用
    前點規定,並於公文上加註「○○○交下」截記。


五、來文依前二點規定,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核定,或由秘書室認
    定承辦單位後,由秘書室逕行分文予相關組、室或管理處。
    前項逕行分文,由秘書室依相關法令規定、來文方式、公文系統功能
    或其他業務考量,採取紙本郵寄、線上傳遞、轉發或其他適當方式為
    之,並得洽請其他組、室提供協助。


六、依前點收受來文之組、室或管理處,認為非屬本單位應承辦之案件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外其他機關業管之案件,應函轉該機關。
(二)認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他所屬機關(單位)業管之案件,應依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改分作業。
(三)認屬本署其他單位業管之案件,應敘明理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
    後,由秘書室改分承辦單位。
    前項第三款受移送之單位應即承辦,不得再行移送;其有意見者,得
    敘明理由,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指定相關組、室或管理處提
    供協助。


七、承辦單位為管理處者,對於經本署授權得逕行處理之事項,於對外行
    文時,得由管理處主管署名、蓋管理處主管職章,或蓋條戳;並得於
    回復公文中,請受文者後續往來之公文,逕以管理處為受文者。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