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操作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供水電費及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
二、設施維護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維護及水量計養護費用。
第 3 條
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
,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
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第 4 條
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
。
二、水量計養護費用:每月新臺幣四十元。
第 5 條
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與使用者已約定收費金額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標準收費。但契約期限在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
前屆滿者,自契約期滿後,依本標準收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