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
、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
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第 4 條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
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5 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