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附訂定「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1份。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之檢疫疾病為十足目虹彩病毒(Decapod iridescent viru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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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之應施檢疫物如下:
(一)克氏原蝲蛄(Procambarus clarkii ,俗稱美國螯蝦、克氏螯蝦、
小龍蝦)。
(二)四脊滑螯蝦(Cherax quadricarinatus,俗稱澳洲淡水龍蝦)。
(三)日本沼蝦(Macrobrachium nipponense)。
(四)泰國長臂大蝦(Macrobrachium rosenbergii,俗稱泰國蝦)。
(五)白蝦(Penaeus vannamei)。
四、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之指定檢疫措施如下:
(一)前點所列之指定應施檢疫物,未列於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
第五點附件二之二「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以下
簡稱活甲殼類檢疫條件)附表一者,於本檢疫措施未規定事項,準
用活甲殼類檢疫條件之規定。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出前十四日內,應經採樣檢測指定之檢疫疾病病
原體結果為陰性,或輸出前來源水域或養殖場連續二年以上未發生
十足目虹彩病毒。
(三)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時所檢附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應以英文或
中文加註檢測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採樣日期、採樣數量、檢測實驗室
名稱、檢測方法及結果,或加註來源水域或養殖場連續二年以上未
發生十足目虹彩病毒。
(四)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達一千尾者,每一輸入案號,均應依第五點所
定方式抽樣檢驗,並運往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場所隔離,等
待檢驗結果;於運送及隔離期間,不得與其他動物混養。
(五)指定應施檢疫物符合前四款規定,核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未符
合前四款規定之一者,逕予退運、撲殺或銷燬。
五、前點第四款之抽樣檢驗,應就每一來源水域或養殖場之輸入指定應施
檢疫物,依下列規定採樣及送驗,其指定檢疫疾病病原體之檢驗結果
應為陰性:
(一)三十日齡(含)以下:單次輸入未達一百袋者,應準備一千尾以上
之指定應施檢疫物一袋提供抽驗;單次輸入超過一百袋者,應準備
一千尾以上之指定應施檢疫物二袋提供抽驗。
(二)超過三十日齡:應準備於輸出前已與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混養達十
四日之同種成蝦三十尾,作為哨兵蝦提供送驗;未準備者,由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逕行抽驗成蝦三十尾。但抽驗之成蝦重量均超過二
十公克者,僅抽驗三尾。
(三)同一輸入人前次輸入指定應施檢疫物經檢疫合格後,於到達港站日
起一個月內,再次輸入(以到達港站日計算)相同來源水域或養殖
場之指定應施檢疫物者,得免予依前二款規定抽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