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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漁業合作社及漁業公司營運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47368B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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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 補貼對象:
(一) 合法登記之經營漁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二) 從事漁業經營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補貼條件:
(一) 合作社或公司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連續
     兩個月之營業額或交易額,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營業額或交易額百
     分之十五以上。
(二) 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
     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
     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四、 補貼金額:
(一) 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以上者,補貼二十萬
     元。
(二) 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未滿二十萬元者,依據實際受損情形補貼,以
     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每一補貼對象以補貼一次為限。
五、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提出;文件不備者,由本會漁業
     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 一百零八年度全年營業稅申報書,及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連續兩
   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
3. 合作社或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4. 其他證明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之文件資料。
六、 補助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
     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
     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
     會公告之情事。
(三)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