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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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動物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90042042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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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
一、經濟動物:豬、牛、羊、雞、鴨、鵝及火雞。
二、屬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動物,且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指
定公告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保育類野
生動物。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