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及配合政府政策,強化本部及
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執行業務所需之能力,提升業務品質並增進行
政效能,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人員。
三、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如下:
(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
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確不敷需求
,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評估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具有共
通性者,得由本部或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規劃。
(三)政策性訓練(含行政中立)、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由本部
及所屬機關(構)自行規劃辦理之。必要時,得由本部分區規劃,選
定辦理機關(構)統籌負責。
四、訓練執行策略如下:
(一)各類訓練之實施,得以實體課程、數位學習、專題演講、參訪觀摩
、心得分享、研習活動、讀書會、座談會、發表會或指定專人指(
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格
條件、參與相關訓練之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效
運用訓練資源。
(三)自辦或委辦訓練,應確實注意訓練需求調查、妥善規劃課程安排師
資,除新進人員訓練外,五日以上之自辦或委辦訓練,應以測驗、
專題報告(口頭或書面)等方式進行成效評估。
(四)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之設計,應視課程性質、參訓對象及成本效益
,優先考量運用、發展或採購數位課程實施之,亦得兼採混成學習
(數位及實體課程混合實施)方式進行。
(五)自辦或委辦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及訓練方式應於訓練前簽奉核
可,並於施訓後適當時機辦理滿意度調查,作為日後辦理時調整或
修正依據。
(六)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
,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
享訓練資源等措施。
五、配合措施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
視,並視同仁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
指派參加相關訓練之依據。
(二)為充分運用數位學習,撙節訓練成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建立
適當之數位學習環境、提供設備、獎勵機制及學習課程相關資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訓練課程之時數,依相關規定認定之。訓
練結束後,並應依參與人員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項訓練應先簽會其人事單位,訓練結束
需填妥「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doc/pdf/odt」送人事單位備查
。
六、訓練經費及補助如下:
(一)依本計畫辦理各項訓練所需經費,於本部及各機關(構)年度預算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公私立大學校院、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
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部人員予以
補助訓練費用,各機關(構)人員,得由各機關(構)視經費狀況酌予
補助。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辦理各年度之各項訓練需要,得另訂年度訓練
實施計畫。
八、本計畫未規範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