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生產者之產品合法性責任
,發給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一
),揭露生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口林產品,促進合法林產品交易
及在地生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範。
二、追溯條碼適用範圍為國產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
前項所稱林產加工品之品項,由本會公告之。
三、申請對象如下:
(一)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
(二) 林(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林業合作社)。
(三) 森林所有人。
(四) 林產加工經營業者。
(五) 木工文藝創作者。
(六) 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二;權責分工事項,
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統
,網址https://qrc.forest.gov.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臺灣
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並
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森林所有人、木工文藝創作者: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
影本。
(2)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林業合作社、林(農)企業機構或
農民團體、林產加工經營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
設立登記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3)依第三點第七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之
影本。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
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
(二)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
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
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
。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書表送本會林務局辦理複審。初審不符
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
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
請書表。
(三) 複審作業:
1、複審單位(本會林務局)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
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
審作業。
2、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
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
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3、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
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
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 發放作業:
1、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
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
寄送驗證碼給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
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2、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
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如下:
(一) 申請者登載於生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於該系
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申請者姓名、單位名稱及產品名稱
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
後十個工作日、複審單位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後,其符合
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生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合者,由審查
單位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
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二) 前款之異動變更項目如涉個人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身分證
影本;涉及申請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行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之文件影本。
七、申請終止使用程序如下: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終止使用,經
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止其
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
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碼之使用及管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生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
應以印製黏貼或套印等方式,用於其生產、集貨、運銷之林產物
及林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方式銷售或廣
告行銷,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進行行銷、宣傳行為,不受前開
使用方式限制。
(二)申請者使用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林產物及
林產加工品為限。
(三)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
九、追蹤查核程序如下:
(一)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本會得採不定期方式至發放管理單位進行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
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查範圍並應包括其所保
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二)對申請者之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項
目如附件七)其查證件數由本會林務局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
2、本會林務局得不定期派員會同初審單位至轄區內申請者生產、
集貨或運銷之場所,進行生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
之抽(複)查。
(三)產品標示查核:
本會林務局應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檢視其
在生產追溯系統之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
專屬網頁資料內容之合宜性,其查核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
劃辦理。
(四)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生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
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行查證。
(五)辦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查證及查核作業,其結果應填報於生產追
溯系統。
十、追溯條碼之暫停、終止使用及處置規定如下: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止使用追溯條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
辦理相關查核(證)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按其所訂方
式處理:
(一)經實地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用追溯條碼,由複審單位終止其
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
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複審單位申復。
(二)產品標示查核有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或網頁資料內容不合
宜者,由查核單位通知複審單位暫停其使用追溯條碼,並由發放
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改正及公
布於生產追溯系統。申請者應於改正期屆滿前向複審單位申請恢
復使用;屆期未改正者,由複審單位逕予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
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
,且公布於生產追溯系統。
(三)經終止使用追溯條碼權利之使用者,須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
始得重新申請。
(四)經暫停或終止使用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收回或塗銷已黏貼(或
套印)、印製於告示牌或其他使用方式之追溯條碼。
(五)有冒用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終止仍繼續使用追溯條碼者,依
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