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經營者對林產品合法
性之責任,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使經營者於林產品流通、販賣前,將溯源資
訊登錄於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
署)建置之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追溯
系統),以建立經營者於流通、販賣階段揭露及傳遞
溯源資訊之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林產品:指國產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及以
其為原料製成之林產加工品(以下簡稱林產加工
品)。
(二)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或販賣林產
品者。
三、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林產品。但經本部公告之林產加
工品品項,不適用本規範規定。
林產物依其來源森林或土地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
有林林產物、公有林林產物及私有林產物。
四、國有林林產物之經營者,依林產物處分方式分別如
下:
(一)直營:為國有林之管理經營機關。
(二)標售:為標售之得標者。
(三)專案核准:為經核准專案採取者。
公有林林產物之經營者,為公有林之所有機關,或
受委託管理經營公有林者。
私有林產物及林產加工品之經營者,為具有林產品
所有權、林產物生產場所之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之自
然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校、法人、團體、公司、
行號或工廠。
五、溯源資訊之登錄,應由經營者提出申請,並由本部指
定或遴選之團體或機構為受理單位,林業保育署為審
查單位。
六、經營者申請登錄溯源資訊,應依下列規定,向受理單
位提出申請:
(一)經營者登入追溯系統,並填寫系統之電子申請登
錄表單。
(二)上傳下列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至追溯系統:
1.申請登錄林產物:應檢附足以揭示樹(竹)
種、材積或重量、採取位置或撿拾地點、貯放
場所等溯源資訊之書面文件或公文書。
2.申請登錄林產加工品:應檢附足以揭示品項、
樹(竹)種、材積或重量、貯放場所等溯源資
訊之書面文件或公文書。
3.其他輔助佐證之參考文件:得一併檢附其他
可供辨識溯源資訊之林產品照片、檢尺明細
等之書面文件或公文書。
七、受理單位應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十個工作日內,核對申
請登錄表單所載溯源資訊與所上傳證明文件內容是否
相符。核對相符者,應移送審查單位審查;核對不相
符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經營者於
通知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不予受理。
審查單位應於受理單位移送申請案件後十個工作日
內,審查申請登錄表單內容及證明文件妥適性。審查
合格者,完成溯源資訊登錄;審查不合格者,應以電
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經營者於通知日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依本規範登錄溯源資訊之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
附件一。
八、完成溯源資訊登錄之林產品,其登錄之溯源資訊內容
有異動時,應由申請登錄之經營者於追溯系統提出異
動申請,並由受理單位與審查單位依前點規定核對及
審查。
九、完成溯源資訊登錄之林產品,始得於流通、販賣過程
中,透過追溯系統連續傳遞,並產製臺灣林產品生產
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二),以
揭露溯源資訊。
十、追溯條碼用於標示、黏貼或廣告林產品等用途時,其
所揭露之溯源資訊,應與該林產品之實際情況及登錄
於追溯系統之溯源資訊相符。
經營者應妥善管理追溯條碼,不得轉讓、轉借或提
供他人使用。
十一、受理單位應依林業保育署年度計畫之規劃及下列項
目,辦理對經營者之查證及輔導:
(一)經營者實地查證。
(二)林產品標示查核。
(三)經營者意見蒐集。
審查單位得會同受理單位,隨時至經營者之生
產、集貨或運銷場所,對其於追溯系統登錄內容、
追溯條碼使用、林產品實際情況及標示等事項,進
行查證及輔導。
經營者對於前二項之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十二、經營者經查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經營
者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完成
改正者,由審查單位暫停其追溯系統帳號之使用權
限,至改正完成止:
(一)林產品之實際情況,與登錄於追溯系統之溯源
資訊不符。
(二)追溯條碼揭露之溯源資訊,與其所標示、黏貼
或廣告之林產品之實際情況或登錄於追溯系統
之溯源資訊不符。
十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查單位暫停其追溯
系統帳號之使用權限一年:
(一)將追溯系統帳號轉讓、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或審查單位之查
證。
十四、經營者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由審查單位終
止其追溯系統帳號之使用權限,並依所違反之法令
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十五、經營者經依前三點規定,暫停或終止其追溯系統帳
號之使用權限者,審查單位應將其帳號刊登於追溯
系統。
十六、經營者對於暫停或終止其追溯系統帳號使用權限有
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申
訴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查單位提出申訴;申訴
以一次為限。
十七、本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
經營者已取得之追溯系統帳號及林產品追溯條碼,
應由受理單位確認經營者是否繼續使用;不繼續使
用者,終止其原帳號之使用權限;欲繼續使用者,
由受理單位辦理帳號及追溯條碼之轉換作業,轉換
完成後,通知經營者依修正後之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