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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5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秋行軍蟲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9030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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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區域:臺灣、澎湖、金門及連江地區。


三、指定區域內經鑑定確認發生秋行軍蟲之田區,應依下列措施實施共同
  防治:
(一)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之緊急防治藥劑。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調集施藥機械設備,並籌組共同防治隊或
   僱用代噴農藥之業者進行防治;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
   所或民間團體人員,輔導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進行
   防治。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