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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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8286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立法理由:
1120830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1120830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pdf
1120830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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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詳見全文檔案「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