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核發輸入免稅之種植用蒜
球證明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07032010號及第98091000號「種植用蒜球
」,並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三、申請核發免稅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應填具貨品進口證明申請
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
後,發給證明文件:
(一)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非基因轉殖之證明文件。
2.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
明文件。
3.品種特性說明書。
4.種植計畫書:應包含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原因、種植期間、種植
地點、種植面積(含農民名冊、種植地之地段、地號)、栽培管理
方式、國內種植之可行性評估、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之效益、可
接受查核的時間地點、防範種植用蒜球外流作法 (染色或浸泡藥
劑等 )、不流入市場作食用用途切結書。
(二)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三)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樣品蒜、參展等非商業用途輸入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流向。
四、本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核發進口證明文件,應考量品種育成、國內大
蒜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等因素。
五、本會應自受理申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進口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十三個
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七、業者進口免稅之種植用蒜球經本會派員查核,確認未實際種植者或流
入市面,本會即列管該進口業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種植用蒜球進口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