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及行政院一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
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
二、為鼓勵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提升外語能
力,透過多元化獎勵方式,培養具國際化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業
務推動及提升機關競爭力,爰訂定本獎勵原則。
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及約僱人員。
(三)各機關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
四、具體措施:
(一) 獎勵方式:各機關得採公開表揚、致贈禮品(券)或行政獎勵等
方式。
(二) 獎勵標的:除「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外語能力獎勵參考標準表
」(如附表)所列語言外,各機關得自行比照外語能力等級給與
獎勵。
(三) 獎勵額度:
1.各機關如擬發放禮品(券),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等值禮品(券)。
2.同一種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不再發給較低等級(或同一等
級)之獎勵;不同語言檢定方式以獎勵一次為限。
3.各機關應在上開獎勵額度內,依據各外語能力等級訂定不同之
獎勵額度(如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等)。
(四) 經費上限:各機關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當年度預算員額數
,最高以每100人發給10,000元為上限,未滿100人者,按比例計
算,並於各該機關相關預算下支應。
五、申請程序:各項獎勵應取得成績證明(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向
各機關人事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