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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口頭約實際耕作者參加公糧稻穀收購及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1109573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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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
    農業用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以農業為職業之專業農民(以
    下簡稱口頭約實耕人),參加「公糧稻穀收購」政策及「對地綠色環
    境給付計畫」,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口頭約實耕人為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者,得於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填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或鄉(鎮
    、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申報繳售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
    、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一) 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農保被保險人證明文件。
 (三) 口頭約定切結書(附件一),並應切結確經土地所有權人口頭約定
      承租其土地(以下簡稱口頭約耕土地)耕作,並同意申報人申領所
      列之各項給付(獎勵)金或公糧稻穀價款。
 (四) 申報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報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
      簿、契作銷售合約書等)。
 (六) 申報土地中倘包含非屬口頭約耕土地,且非申報人所有者,仍應檢
      附該土地之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等證明文件。

三、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報繳售公糧稻穀
    、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記錄於口頭約定切結書:
 (一) 書面審查申報人所附各項文件:
      1.申報人是否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
      2.口頭約定切結書之土地資料及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是否與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並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聯絡
        資料,倘有缺漏或不符者,不予受理該筆土地之申報。
 (二) 由書面審查合格之口頭約耕申報土地中,抽選至少一位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訪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為之),確認申報人確與所有權人
      有口頭約定,並於口頭約定切結書上作成訪談紀錄,訪談結果未與
      抽選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口頭約定者,則不予受理該申報人所有口頭
      約耕土地申報。
    公所或農會應於申報期結束二個月內填具「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審核情
    形表」(附件二),併同審核結果紀錄(口頭約定切結書)影本函送
    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應
    於彙整後函送本署備查。
    如土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所有權、耕作經營權涉有疑義、爭議或涉訟
    時,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
    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口頭約耕之土地,資格審核作業流
    程詳如附件三。


四、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辦第二點所定之繳售公糧稻穀,應
    符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核基準;申辦稻作直接給付
    時,應符合「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規定要件;申辦轉(契)作、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之土地相關規定。


五、本作業各項措施勘(抽)查作業、造冊及撥款方式,及其他未訂事項
    ,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各
      相關作業須知及規範辦理。
 (二) 公糧稻穀收購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