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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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81069457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odt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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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
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
日生效。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
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1 份。
附訂定「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
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1 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