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外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提升農
務服務品質,改善農業季節性缺工問題,並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第五十四條規定,核定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要點
。
二、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外展機
構),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外展農務
服務計畫書,向本部申請核定。
前項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農務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指機構組織章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
之證書影本。
三、前點申請核定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核定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一)未符合第二點雇主資格規定。
(二)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未符本要點規定或顯不合理,或不符相關
法令規定。
五、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定,並函復申請
機構;再由外展機構持函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移工。
六、外展機構指派外籍移工服務之場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之場域。
(二)不得指派外籍移工至已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
工作、屠宰工作之場域。
前項外籍移工服務範圍如下:
(一)農作物栽培,包含種植、田間管理、採收、採後處理及包裝、搬運
。
(二)林木、竹林之育苗、移植及種植。
(三)禽畜之飼育、放牧、榨乳及飼育場域環境維護,包含死廢畜禽、糞
汙處理。
(四)水產生物採捕或養殖之工作。
(五)其他直接從事農、林、漁、牧有關之體力工作。
七、經本部核定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之外展機構應辦理工作內容如下:
(一)辦理外籍移工招募相關事項: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合
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求,就該不足人
數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並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
(二)辦理外籍移工聘僱相關事項:為外籍移工辦理聘僱許可及居留證、
入國健康檢查等事項,並與外籍移工簽訂勞動契約。
(三)辦理外籍移工管理相關事項:負擔僱用外籍移工衍生之法定生活管
理、入國通報及安排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等義務,並繳交就業安定費
。
(四)提供外展農務服務:依服務對象約定服務內容,評估農務需求,指
派外籍移工前往工作場域,從事農、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
工作,並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
(五)建立督導機制:
1、每三個月至少訪視服務對象一次,以瞭解服務對象農務需求之變
動情形及外籍移工之工作狀況。
2、每三個月至少召開督導會議一次,以增進外籍移工之服務品質。
(六)建立教育訓練機制:訂定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
定與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應每三個月至少安排外籍移工接受在
職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次。
(七)定期製作相關紀錄:
1、每月五日前至本部農業人力資源平臺系統登錄前一月份外籍移工
下列外展服務資料:
(1)服務對象之接案及評估紀錄。
(2)服務對象名冊。
(3)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
(4)統計月報表。
(5)其他相關資料。
2、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財務紀錄及包含下列事項之成
果報告書分別送本部及外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1)外籍移工名冊及聘僱許可影本。
(2)農務工作人力配置、服務模式及流程。
(3)訪視紀錄、督導會議紀錄、教育訓練紀錄、成果統計及自我評
估等相關資料。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服務契約,應包含下列約定事項:
(一)服務期間。
(二)服務地點。
(三)服務項目及內容。
(四)收費方式、項目及金額。
(五)更換外籍移工或停止服務之條件。
(六)契約訂定、變更、終止及損害賠償。
八、外展機構因故未能繼續辦理外展農務服務,應於終止辦理前三個月內
,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廢止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之核定,並副知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且外展機構須於指定期限內,為所聘僱之外籍移
工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或為其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九、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定期就第七點規定內容辦理實地查
核,受查核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令其限
期改善。
十、外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本部得廢止外
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之核定,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其所發布之命令。
(二)違反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
(三)服務場域或服務範圍違反第六點規定。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點查核,或未依前點規定限期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經本部廢止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核定之外展機構,應依第八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外籍移工出國或轉換雇主或工作。
十一、本部得成立農業勞動力管理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含核定計畫書後之變更)。
(二)年度成果評估。
(三)審議前點第一項情節重大案件之認定。
前項審查會議,置審查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比例至少
三分之一,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代表。
(二)勞工或農業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審查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外展機構申請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