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禁用農藥:
(一)「大克蟎」、「芬佈克蟎」、「16.5%滅紋乳劑」、「8%甲基砷酸鈣
可濕性粉劑」、「1%鐵甲砷酸銨粒劑」、「6.5%鐵甲砷酸銨溶液」
、「42.3%禾爾邦砷乳劑」、「0.49%嘉賜蒙粉劑」及「甲基砷酸鐵」
等九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35.2%甲基砷酸鈉溶液」及「45%甲基砷酸鈉溶液」等二種農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分裝及輸入,
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限制農藥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25%毆殺松乳劑」、「75%毆殺松水溶性粒劑」、「75%毆殺松水溶
性粉劑」、「50%毆殺松可濕性粉劑」及「30%陶毆松乳劑」等五種
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於水稻之使用方法及
範圍。
(二)「8%克氯綜粒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其使用方
法及範圍。
主 旨:
公告「大克蟎等十一種農藥為禁用農藥及限制25%毆殺松乳劑等六種農藥
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用農藥:
(一)「大克蟎」、「芬佈克蟎」、「16.5%滅紋乳劑」、「8%甲基砷酸鈣
可濕性粉劑」、「1%鐵甲砷酸銨粒劑」、「6.5%鐵甲砷酸銨溶液」
、「42.3%禾爾邦砷乳劑」、「0.49%嘉賜蒙粉劑」及「甲基砷酸鐵」
等九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35.2%甲基砷酸鈉溶液」及「45%甲基砷酸鈉溶液」等二種農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分裝及輸入,
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限制農藥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25%毆殺松乳劑」、「75%毆殺松水溶性粒劑」、「75%毆殺松水溶
性粉劑」、「50%毆殺松可濕性粉劑」及「30%陶毆松乳劑」等五種
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於水稻之使用方法及
範圍。
(二)「8%克氯綜粒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其使用方
法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