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一、指定區域: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
二、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本措施公告廢止日止
。
三、指定豬、牛及羊(以下簡稱指定家畜),採取下列禁止輸送至肉品市
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一)未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
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如附件),始得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未
檢附者,禁止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二)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檢附由肉品市場出具之已拍賣證明
文件,始得輸送至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