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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60012571號;台財稅字第10604591120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經濟研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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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加工之下列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一)農產物:
    1、糧食作物:稻穀、麥類、雜糧(含豆類)及其種苗。
    2、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胡麻、蠶桑、纖維作物、藥用作
        物、飲料作物、油料作物、香料作物及其種苗。
    3、園藝作物:水果、蔬菜(含食用菌菇類)、花卉(切花類、盆花
        類)、種子、苗、木。
    4、其他:牧草、稻篙、玉米篙、花生篙、花粉。
  (二)林產物:
    1、主產物:原木、竹、枯立木、倒木、根株、殘材。
    2、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造林苗木、落枝、樹葉、竹葉、灌
        藤、竹筍、草類、菌類等採取自森林之野生植物。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珊瑚、牛蛙、鱉、鱷、海
      膽、海參及其種苗、卵。
  (四)畜產物: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火雞、鵪鶉、鴕
      鳥等活體家畜禽,生乳、雞蛋、鴨蛋、鵝蛋、羊毛、鹿茸、牛角、
      羊角等。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
    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下列農、林、漁、牧產物、副產
    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一)農產物:
    1、稻米及其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稻米粉。
    2、麥類加工品:麵粉、麩皮。
    3、穀類、雜糧(含豆類)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
        粉。
    4、油料作物:大豆、花生、亞麻、油茶、向日葵、篦麻等經乾燥、
        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5、香料作物:薰衣草、迷迭香、鼠尾草、奧勒岡、甜菊、千葉苔、
        澳州茶樹、胡椒、香茅、山椒、丁香、肉桂、鬱金、茴香、八角
        、肉豆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6、飲料作物:咖啡豆經去殼、乾燥且未經烘焙、仙草經乾燥且未經
        烘焙。
    7、蔬菜、水果、花卉、花粉經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者。
    8、園藝作物之盆栽,且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素燒陶土、蛇木、
        紙、木材為限。
  (二)林產物:林產物之主產物經簡易器械伐採、造材(粗解)為圓木、
      竹桿、山造角材、枝梢材、根株材、薪炭材、木片及其他不規則型
      木材。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牛蛙、鱉、鱷、海膽、海
      參及其卵,經去鱗、頭、皮、殼、骨、內臟、或切割後冷凍、冷藏
      者。
  (四)畜產物:家畜禽屠體(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家畜禽屠體之分
      切部位肉、內臟、雜碎(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分切鹿茸、分
      切牛角、分切羊角、生毛皮、生羽毛、鬃毛及洗選禽蛋等。


三、其他:
  (一)鮮乳、蜂蜜、蜂王乳。
  (二)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未改變原汁原味性質且作為原料型態供應之
      檸檬原汁、四季橘原汁、百香果原汁。
  (三)林業設施產製之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
  (四)畜禽精液、卵子、胚胎。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