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專供行駛於鄉村地區搬運農產品或農用資材,除駕駛者外得搭載助手一
人之慢速車輛,並裝有三輪軸以下之農用輪胎者謂之農地搬運車,為農業
機械之一種。其詳細規格如下:
一、 最高速度:最高直線前進速度限每小時二十公里以下。
二、 動力來源:最大輸出動力引擎或馬達二十三馬力(十七千瓦)以下。
三、 車體:最長三百五十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最高(方
向盤或把手至地面)一百五十公分以下。
四、 載物台:最長二百四十三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高度
(台面至地面)八十公分以下。
五、 標示最高載重量:一千二百公斤以下。
六、 爬坡能力:在標示最高載重量時於坡地起步行駛不得低於十五度。
七、 安全性能:
(一) 具有兩組或兩組以上之煞車裝置,駕駛人可在坡地離座停車。
(二) 四輪式之前兩輪可隨地形在垂直方向自由升降。
(三) 車體任何部分不得阻礙駕駛人視線。
(四) 操作裝置不得妨礙駕駛人緊急離開座位。
(五) 裝置頭燈、尾燈、煞車燈、方向燈、後視鏡及車身標示用反光標識
。但步行農地搬運車得免裝煞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
(六) 空車靜態時,側面翻覆角應達三十五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