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農業綠能政策規劃、建立
及推動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引導綠能結合農業之共榮發展,特設農
業綠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農業綠能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業結合綠能之營農模式策劃及推動事宜。
(三)農業綠能於循環農業發展之指導及推動事宜。
(四)農業綠能跨部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農業綠能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企劃處代表一人。
(二)畜牧處代表一人。
(三)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科技處代表一人。
(五)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農業金融局代表一人。
(八)農業試驗所代表一人。
(九)林業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水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一)畜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二)主任委員指定或聘請之人員至多四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簡任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企劃處、畜牧處、農田水利處、科技處、農糧
署、漁業署、農業金融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指派適當業務人員兼任處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產、官、學界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單位)辦
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
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九、本小組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