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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新南向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109006336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國際事務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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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統籌農業新南向之政策規劃、預算運用與管理、
    重要計畫審核及協調督導,結合各政府部門、學研機構、非營利組織
    及非政府組織之農林漁畜及人才,協助橫向跨機關及跨議題協調,共
    同推動並強化新南向國家各項合作策略及合作計畫之資源整合,特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新南向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業新南向政策之對外聯繫。
(二)農業新南向跨部會事項之協調溝通。
(三)農業新南向政策、預算與計畫之規劃及成果彙整。
(四)農業新南向國家臺(僑)商諮詢服務單一窗口。
(五)農業新南向情資之蒐集。
(六)其他有關農業新南向業務。


三、本辦公室設於國際處下,執行前點所列任務。
    於下階段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本辦公室業務歸屬
    。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另置成員若干人,均
    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