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 其他哺乳類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曹啟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