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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20013766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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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農村再生基金之政策規劃
    、基金運用與管理、重要計畫審核、績效考核及協調督導,結合各地
    方政府共同推動,強化資源整合,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
    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農村再生政策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農村再生基金之管理及預算編擬先期作業。
(三)農村再生示範計畫與跨域整合加值計畫之策劃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相關計畫之審核及考核。
(五)農村再生整體推廣宣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村再生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
(七)其他有關農村再生業務。


三、本辦公室設於企劃處下,執行前點所列任務。
    於下階段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時,一併檢討本辦公室業務歸屬
    。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
    員兼任之;其餘成員若干人,由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