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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1 1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短程車資報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150102776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庶務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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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員工報支短程車資相關事宜,特訂定
    本規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支短程車資:
 (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本部員工於上班時間因短程洽公,而現有之公務車不敷調派支援者,
     始得搭乘計程車並報支未派公務車之實際所需車資。
 (二)加班時間在上午七時前或晚上十時後,搭乘計程車到部或返家。
 (三)出差當日因出差事由以外之業務需要,須返回本部辦公或至其他機關(構)
     洽公者。
 (四)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日,仍須到部辦公且途中有安全之虞,而須搭乘
     計程車。


三、本部員工符合前點情形得報支短程車資者,應於結束公務七日內,於本部雲
    端行政資訊系統項下之經費申請核銷系統「短程車資申請」覈實報支免檢據,
    並敘明詳細搭乘事由(如參加會議名稱、開會地點及與何人開會等)。


四、本部員工申請短程車資,應本誠信原則,對所申請支付事項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