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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補助之冷凍庫緊急調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4816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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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天然災害或產銷失衡,為減緩漁
  產品集中上市造成價格波動,接受本署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
  業(民)團體(漁會、協會)及魚市場,應配合政策需要按比例釋出
  部分凍存空間,以利本署統籌調度供凍存所需,爰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受本署補助建置或修繕之冷凍庫之漁業(民)團體(漁會
    、協會)及魚市場(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
 
三、應配合釋出冷凍庫凍存空間(以下簡稱凍存空間)之計算基準:
(一)受補助建置之冷凍庫,按本署補助經費比例計算。
(二)受補助修繕之冷凍庫,按該凍庫原興建經費加計修繕經費後之本署
      補助經費比例計算。
 
四、調配作業:
(一)執行單位接獲本署通知三日內,應調配釋出依前點計算之凍存空間
      至少三分之一;七日內應調配釋出全部凍存空間,並規劃出入庫相
      關事宜。凍存時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配合政策延長或縮短期
      限。
(二)執行單位如未能依前款規定期限釋出原受補助凍庫之凍存空間,可
      以另租用冷凍庫替代,其提供凍存空間之期程仍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五、執行單位辦理凍儲作業,應明確標示凍存漁產品所有人及數量。
 
六、凍存空間之租金及凍存漁產品之保管權責,依執行單位與凍存漁產品
    所有人雙方議定之內容辦理。
 
七、執行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視情節停止相關補助經費一年至三
   年。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