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申請並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於林
間栽植農作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之獎勵造林成果,經檢測符合「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雖於其農牧用
地從事造林以外之農作使用行為,惟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第3項附表一所定之容許使用項目範圍,得依前開要點或辦法規定
發給獎勵金。
二、本會林務局對於獎勵造林案件限制於林間栽植任何農作物(如山蘇)或
其他作物並要求獎勵造林人予以改正之函釋(100年5月30日林造字第1
001741156號函、99年11月23日林造字第0991742532號函、98年5月21
日林造字第0981740817號函、98年2月16日林造字第0981602984號函
、97年8月28日林造字第0971741075號函、97年8月4日林造字第09716
56750號函及95年10月3日林造字第0951618261號函)與對於獎勵輔導
造林案件限制造林外從事農作行為之函釋(100年7月1日林造字第1001
741454號函及99年3月23日林造字第0991740614號函)暨其他與前開意
旨未符之相關函釋,均自即日停止適用。上開函釋停止適用前,林業
主管機關命農牧用地之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中之案件,於原依據之函
釋停止適用後,林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原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並依「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核處獎勵金發
給事宜。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