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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申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得否於林間栽植農作物之適用疑義」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42203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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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申請並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於林
間栽植農作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之獎勵造林成果,經檢測符合「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雖於其農牧用
    地從事造林以外之農作使用行為,惟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第3項附表一所定之容許使用項目範圍,得依前開要點或辦法規定
    發給獎勵金。
二、本會林務局對於獎勵造林案件限制於林間栽植任何農作物(如山蘇)或
    其他作物並要求獎勵造林人予以改正之函釋(100年5月30日林造字第1
    001741156號函、99年11月23日林造字第0991742532號函、98年5月21
    日林造字第0981740817號函、98年2月16日林造字第0981602984號函
    、97年8月28日林造字第0971741075號函、97年8月4日林造字第09716
    56750號函及95年10月3日林造字第0951618261號函)與對於獎勵輔導
    造林案件限制造林外從事農作行為之函釋(100年7月1日林造字第1001
    741454號函及99年3月23日林造字第0991740614號函)暨其他與前開意
    旨未符之相關函釋,均自即日停止適用。上開函釋停止適用前,林業
    主管機關命農牧用地之獎勵造林人限期改善中之案件,於原依據之函
    釋停止適用後,林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原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並依「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核處獎勵金發
    給事宜。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